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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后乘坐非急救转运车归乡,患者途中死亡……
作者:kclsjs  更新时间:2023-08-28 16:31:31
非急救医疗转运是为患者在非急救情形下前往医院就诊提供的院前转运护送服务,以及出院后返回住处或其他场所提供的院后转运护送服务,对于满足非急救转运患者的需求和缓解“120”院前急救转运压力至关重要。当前,我国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行业尚处于发展阶段,机构力量和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都存在提升空间。2022年,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苏州地区涉非急救转运服务第一案。
 
转运途中死亡难定责
 
2021年4月,在苏州某医院就医的张某想回老家医院,家属找到苏州市非急救转运服务电话联系转运事宜。转运途中,张某出现身体颤抖、呼吸困难、翻眼白等状况。到老家医院后,医生检查确认,张某已无心跳、无生命体征。家属将该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起诉至相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方面,张某自身患有严重疾病,转院前生命体征不稳,在病情危重的情况下进行长途转运,这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被告方面,非急救转运主要针对非急、危、重患者提供服务,而张某出院时病情未愈、神志昏迷,需要辅助医疗设备和专业医疗救护,并不符合非急救转运服务对象的要求。被告承接张某进行非急救转运,且在转运过程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原、被告律师均向法院致电,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不予上诉,被告在履行期内履行完毕所有付款义务。
 
制发司法建议补漏洞
 
虽然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顺利履行,但相城区人民法院注意到,该案涉及的非急救转运服务,存在服务对象识别不准确,转运过程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在服务范围、车辆管理、人员管理、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进一步规范与完善的空间。
 
为保障被转运患者的切身利益,促进非急救转运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法院向该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和苏州市卫健委发出司法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准确把握非急救转运服务范围。根据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的指导意见》,非急救转运车辆主要为在医院获得有效救治后遵医嘱可以回家或去养老院、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进一步恢复、康复的行动不便患者,以及不属于院前急救转运范围的行动不便患者看病就医提供运送服务。非急救转运服务范围应与院前急救转运范围相区分,非急救转运应当不需要专业医疗护送。
实践中,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应准确把握上述服务范围,对于不符合非急救转运要求的患者说明情况,不予承接,避免造成危重症患者在非急救转运途中发生紧急情况而无法及时得到救治。
 
二、规范非急救转运车辆及人员管理。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应建立车辆运营管理制度、人员工作职责、书面告知签字制度、车辆消毒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制度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在相关纠纷中应主动与被转运患者及家属沟通、协商,对于能自行判断过错的,及时作出合理赔偿,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引入保险赔付机制,合理分担风险、强化行业保障。同时,涉及非急救转运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建议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及时向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法院等部门反馈、沟通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利于法院等各单位掌握此类纠纷的最新动态,以及时研判应对方案。
 
出台规范文件促发展
 
司法建议发出后,该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回函表示已对建议内容认真研究,今后将严格把握非急救转运服务范围,通过建立书面告知签字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方式,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风险预防和处置能力。
 
苏州市卫健委回函表示,将对出台非急救转运服务规范性文件正式立项,从明确服务范围、统一车辆标识、严格行业准入和人员上岗条件等方面,加强对非急救转运行业的管理。
 
2023年7月,苏州市卫健委出台了《苏州市非急救转运车辆管理方案》,进一步加强对苏州市非急救转运车辆管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非急救转运服务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是苏州市首个拥有“三证资质”(律师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商标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秉承 “专业决定细节,细节决定成败”的执业理念,无论在诉讼还是非诉领域都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服务水平,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房地产、疑难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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