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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同房产合同有效!
作者:kclsjs  更新时间:2016-11-22 21:03:06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8日,王女士看中了昆山市玉山镇萧林中路的一套商品房,经过和房主马先森多次磋商,最终以100万元价格从交,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王女士支付定金1万元,2016年4月1日付首付款20万并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按约支付了定金1万元。
2016年3月昆山房价开始大幅涨价,本案房产也从100万元涨到了120万元。
2016年3月25日,中介约双方去银行办贷款手续,马先森却称夫人不同意卖房,不卖了。
马先森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给王女士。王女士要求要么继续履行,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20%作为违约金。双方商谈多次,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向昆成律师求助。
 

【各方观点】
接受王女士的委托后,昆成律师第一时间联系马先森了解事情经过,马先森述称并非他想反悔,只是卖房时,老婆未签字,现在她看到房价上涨不同意签字过户,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马先森无权一人处理,合同无效。”

昆成律师了解事情原委后,告诉马先森,马夫人了解的规定是早年的,现在早已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处理夫妻共同房产,所签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马先森和王女士接受昆成律师的建议,双方变更房价为102万元,合同继续履行。昆成律师放弃律师费,以此费用作为双方继续履行的补偿款。马先森和王女士对昆成律师的仁义表示感谢。

【再起波澜】
原以为,事情就这样了结了。
没想到,一个月后,王女士又打电话向昆成律师求助。昆成律师在和马先森沟通无果后,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律师维权】
法官开庭后,了解了事情经过,昆成律师对于马先森律师提出的合同无效论,进行了反驳,得到法官的认可。法官释明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对马先森的违约行为进行了批评。
在法官组织下,马先森返还了王女士的定金1万元,并向王女士支付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是苏州市首个拥有“三证资质”(律师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商标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秉承 “专业决定细节,细节决定成败”的执业理念,无论在诉讼还是非诉领域都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服务水平,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房地产、疑难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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