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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帮他人转账“赚大钱” 有这种好事?
作者:kclsjs  更新时间:2023-07-26 15:57:47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高发及高利润的驱使,“银行卡”已成为一些诈骗分子需要的作案工具。面对诱惑,可千万要小心!躺着赚钱可能会让你身陷囹圄!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底至10月中旬,李某组织陈某、母某、曹某、黄某成立小团伙,通过帮他人转账进行赚钱,月收入过万,具体为:指使倪某、牛某等人在北京市多地办理银行卡,按照他人指令,将转入上述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迅速进行频繁转账,通过多次更换转账地点并关闭手机定位逃避侦查。
 
该团伙分工明确,李某是负责人;陈某在网上找居民区的日租房作为转账场所并管理账目、发放工资;黄某负责接待开卡人并检查手机银行app是否功能正常并关闭定位,后按照李某指示将开卡人送至日租房内;曹某负责看守倪某等开卡人,确保开卡人在房间把账转完才能离开;母某负责操作开卡人的手机和银行卡,按照李某指示进行转账,开卡人提供密码或者人脸解锁。
 
李某、陈某、曹某、黄某转移金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母某转移金额为人民币39万余元。倪某、牛某被另案处理,分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曹某、母某、黄某、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并对在案物品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电信诈骗案发通常由被害人报警立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大量被骗钱款转入某些银行账户(例如倪某、牛某所开银行卡),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查到实际操作、控制上述银行账户的人(例如李某等人犯罪团伙),但大部分上游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上述人员的帮助下暂时逍遥法外。
 
李某组织他人形成分工明确、组织稳定的犯罪团伙,多次更换转账地点并关闭手机定位,按照他人指令,控制第三人输入密码及人脸解锁,将转入第三人账户内的大量钱款迅速进行频繁转账,此种明显异常的资金流动方式,足以认定李某等人对所转账钱款系犯罪所得为明知,该团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倪某、牛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其二人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此提示大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远离刑法上记载的“赚钱”方式,拒绝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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